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