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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