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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