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