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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