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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