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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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