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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