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