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