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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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