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