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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