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四十一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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