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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