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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