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