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