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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