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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