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