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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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