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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