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开 庭

第四十七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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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