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条

第四章 开 庭

第四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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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