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开 庭

第三十六条

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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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