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开 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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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