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仲裁庭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