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