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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