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仲裁庭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