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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