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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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