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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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