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