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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