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材进口单位是指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办理进口药材备案的单位。 药材进口单位,应当是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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