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以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非首次进口药材除外)、产地、唛头号、进口单位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以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