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进口药材,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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