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四条

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一般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将延期的时限、理由书面告知进口单位并报告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将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进口单位。 经口岸检验合格的进口药材方可销售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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