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备 案

第二十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首次进口药材批件,同时向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备案资料一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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