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备 案第十八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