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