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变更进口药材批件批准事项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进口药材补充申请表,向原发出批件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补充申请表; (二)进口药材批件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变更名称的,除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报送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变更记录页复印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持有人名称变更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申请人变更到货口岸的,除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