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检验、补充资料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