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检验、补充资料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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