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首次进口药材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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