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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