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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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