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