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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