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