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