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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