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