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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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