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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