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