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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