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