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