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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