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