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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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