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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